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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、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。
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,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。
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,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,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、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:
(一)开展放射治疗、核医学工作的,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;
(二)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,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;
(三)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,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。
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,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。 |